| 中建环能(30042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不包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但下列情形除外: 2.1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2.2公司及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资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参照本制度防范风险。 3术语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3.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3.2为他人承担费用; 3.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3.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3.5深圳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4权责 4.1财务资金部 4.1.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资金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2财务资金部在公司权责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4.1.3财务资金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资金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4.2董事会办公室 4.2.1负责根据财务资助事项进展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3内部审计部门 4.3.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5管控内容 5.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5.1.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5.1.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1.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5.1.5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利率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5.1.6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5.2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5.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5.3.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2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5.3.3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5.3.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3.4.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5.3.4.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5.3.4.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5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5.3.6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5.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5.4.1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5.4.2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5.4.2.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5.4.2.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5.4.2.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5.4.2.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4.2.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5.4.2.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5.4.2.7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5.4.2.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4.3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5.4.3.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5.4.3.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5.4.3.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5.5附则 5.5.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5.5.2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5.5.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