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孚实业(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或信誉损失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本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当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