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王(30107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构成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人士”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构成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人士”的其他自然人;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 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 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 “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二) 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 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关联交易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一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予以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及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还应当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还应当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应当及时披露。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六条 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属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交易,则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必须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须由在有关交易中并没占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若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交易中都占有重大利益,则不用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规定。 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如适用)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六章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如适用),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关联共同投资、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交易或由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中“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关联方”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关连关系”、“关连交易”、“关连人士”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