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孩子
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08,906,667股,于2021
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8,906,667股,于
2021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备案通知,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 
|  |  |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58,322,10元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
币。 | 
| 4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
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 5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股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发行的 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
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
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6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58,322,10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公开发行 H股后(假
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总股本为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
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 
|  |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实施本款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9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10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 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12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3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14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 
|  |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15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16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17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  | … |  | 
| 18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19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 
|  | 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20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 |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 21 | 第五十二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
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而调整。 | 
| 22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 
|  |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23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24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25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 | 
|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26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27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
会议须因刊发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而延期
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 | 
| 28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 | 
|  | 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
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29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
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中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
规定。 | 
| 30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31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
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认
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
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
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
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
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且享有等
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
权及表决权)。 | 
| 32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 
|  |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时,召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
报告或公告。 | 
| 33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4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 
|  | 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二)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另
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
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
份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东以特别
决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
份和 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35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6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
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 37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38 | 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审
议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审议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39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 
|  |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 |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40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41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 
|  | (一)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不符合本章程中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责,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
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符合
本章程中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4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4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  |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4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
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46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4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48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50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 
|  |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 
| 5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5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 
|  |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53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
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54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5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56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57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
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
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行利润
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权部门
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
司将适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时,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导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
权部门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司将适
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 
| 5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 | 
|  |  | 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
际情况相应调整。 | 
| 59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信息;就向 H股股
东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
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
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
的其他网站刊登(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媒
体”)。 | 
| 60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纸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 
| 6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62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63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64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65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 
|  |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66 |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67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