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301078):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41:14 中财网
原标题:孩子王:关于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8 证券简称:孩子王 公告编号:2025-08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定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订制度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修订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2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草案)》修订
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修订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孩子 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08,906,667股,于2021 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8,906,667股,于 2021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备案通知,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
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58,322,10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 币。
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 民币。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5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股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发行的 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 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 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6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58,322,10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在完成公开发行 H股后(假 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总股本为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 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实施本款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8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9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10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11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 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2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1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16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17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18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19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20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21第五十二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 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而调整。
22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3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24第五十七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25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6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7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 会议须因刊发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而延期 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
28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
 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 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29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 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中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 规定。
30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31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 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认 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 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 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 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 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且享有等 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 权及表决权)。
32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时,召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 报告或公告。
33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4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二)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另 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 权利的变更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 份并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的股东以特别 决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 份和 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5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 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37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38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审 议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审议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39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40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41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一)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不符合本章程中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责,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 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符合 本章程中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42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4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5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 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46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7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48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9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50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51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52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53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 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54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56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57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 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 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行利润 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权部门 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 司将适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时,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导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 权部门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司将适 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58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
  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 际情况相应调整。
59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信息;就向 H股股 东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 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 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 的其他网站刊登(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媒 体”)。
60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纸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61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62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63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64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65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66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67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上述修订后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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