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30139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董 事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定。 第四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组成同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除首届董事外,公司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每一股份在选举每一董事时有一票表决权,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章董事长产生及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五)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六章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八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等通知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需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已获得委托董事根据本议事规则作出的授权,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章董事会的决议及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八条对于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后须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前款中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审议决策如下: 1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10%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根据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秘书负责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十章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一章其 他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制定及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