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经发起人以发
起方式设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 
|  |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下同)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 | 第二十条
公司由原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
1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面额股每股金
额为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的一般
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 
|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控人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 
|  |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 
| 对外披露。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对外披露。
……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杭州经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删除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 第八十二条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的提名议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主要股东、网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网络服 | 
|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一般
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
的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定。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2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
总人数的1/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
免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十七)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
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
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
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的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
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 
|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
要文件;
(五)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六)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
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
见;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且无
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五)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
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总经
理提议时(如有),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但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等通知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但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
意,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 
|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条 | 
|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
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依公司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5名,公司副总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6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
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
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
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
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
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
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 
|  |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邮件服务器
记录的发送日期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
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 
|  | 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
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 
除上表有关修订外,本次还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或”统一修订为“或者”、删除“监事会”及“监事”相关条款及表述,同时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