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业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惩戒措施:(一)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经修改后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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