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 八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 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其他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年 10万元(含 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 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九条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 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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