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688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25% 年可减持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一)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6 6 上述“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董事会秘书: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需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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