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 | 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
一调整为股东会。 |
|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 章程中所有涉及总裁、副总裁、总
裁助理的表述均统一调整为经理、副经
理、经理助理。 |
| 监事、监事会 |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
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不再逐
一对比。 |
| 条款编号 | 根据修订后的内容顺延,不再逐一
对比。 |
|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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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本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方法由董事会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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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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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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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
认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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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第三章 股 份 |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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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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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08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31088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3108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31088万股,其他类别股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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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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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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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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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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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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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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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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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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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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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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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
|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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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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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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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
| |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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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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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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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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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
|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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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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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 |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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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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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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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
| | |
|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
| | |
|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 |
| | |
| | |
|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
| | |
| | |
|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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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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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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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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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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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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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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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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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 |
| 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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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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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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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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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归为己有;
……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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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
| |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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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经理助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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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的议案;
(二十)聘任或更换审计委员会委员
及召集人;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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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董事会权
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为:
……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对
外捐赠由董事长决定。
……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
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行使部分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事项的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
(四)公司股东会授权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标准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对外捐赠由董事
长决定。
……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
长或总裁行使部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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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
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董事长行使的
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董事长行使的
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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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
方式;通知时限为:三天。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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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现场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召开和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表决通过的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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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
| |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4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5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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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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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
(九)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内
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总裁行使的职
权。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九)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由经理行使的职
权。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事宜。
…… |
|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 |
| | |
| |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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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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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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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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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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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的授权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
| | |
| |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母
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一)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
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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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 |
| |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送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
递、挂号信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 |
| | |
| 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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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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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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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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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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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
|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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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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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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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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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四)经理,是指本公司的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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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经理,是指本公司的副总裁;经理助
理,是指本公司的总裁助理。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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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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