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四)公司股东信息; (五)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如 有);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 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 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 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 人)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 要)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 总裁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裁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 要)公告。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裁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 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 券投资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 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为: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需申 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事项产生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书面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是否符合 相关条件,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公司董事长审阅; (三)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审核意见,对是否同意暂缓或 豁免披露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直通披露与“上证e互动” 第六十条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 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 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 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 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 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申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 移动端用户授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 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 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 者撤销。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 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及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 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 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七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十八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 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 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 任。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 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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