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为导向,以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重大投资决策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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