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40:3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为导向,以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重大投资决策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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