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00057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应在签字时书面说明;拒绝签字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异议,会议记录效力不受影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以书面提案提交。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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