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福莱特玻璃(06865):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識別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經?活動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風險,提高公司風險管理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規範運作》、《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的總體風險管理進行監督,並將之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括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第四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第五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任職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於三個月內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括: (一)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 (二) 就將會或可能令本公司承擔制裁風險的公司活動向董事會作出建議;(三) 監察及監控本公司所進行業務的有關司法權區的制裁法律影的風險;(四) 委聘具備制裁法專業資質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對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審核,並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層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制裁法的培訓課程;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口、貨幣支付結算的合規性進行審計; (五) 審閱及批准本公司來自受制裁國家客戶或潛在客戶的全部相關業務交易文件; (六) 監控本公司有關制裁及反洗錢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程序的實施情況;(七) 監控本公司與外部關聯單位的交易情況及外部關聯單位的同業競爭情況; (八) 董事會授權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會對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八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風險管理委員會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九條 風險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匯總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項目建議及風險管理方案形成提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責成公司相關職能、業務部門提供審議事項的相關資料、項目建議及風險管理方案。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主持,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二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並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並發表意見。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意見,並書面委託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出席。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的委託。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 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表決方式。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在保證全體參會董事能夠充分溝通並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採用視頻、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公司未公開披露前,委員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則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時,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則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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