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3000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七)其他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职权。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一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准备审计资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者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者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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