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 2、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 披露内容、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一: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