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道及传递公司内幕信息,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股票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按照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四条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关于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见附件3)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证券事务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万安科技 公司代码:00259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事项 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有效防范、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个人产生不利影响,作为万安科技xxxx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存续期(披露前)间,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务必做到: 1、不以个人账户或者控制他人账户交易万安科技(股票代码:002590)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不泄露或者不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3、不建议他人交易万安科技(股票代码:002590)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被告知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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