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2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5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7 第五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 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 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交所规定(如适用)不得减持情形的 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 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完成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 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 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 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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