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002397):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方针,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进行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根据管理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协助公司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报告,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与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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