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并对其他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1、《公司章程》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涉及“监事会”和“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公司章程》原条文 |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文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
数量如下:
发起人一:汪志荣,以经确认审计后的净
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5,728.1250万股,占注
册资本的76.3750%,已到位。
发起人二:汪志春,以经确认审计后的净
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321.8750万股,占注
册资本的17.6250%,已到位。
发起人三: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经确认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
缴出资450.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6.0000%,
已到位。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7,500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
数的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
式如下:
发起人一:汪志荣,以经确认审计后的
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5,728.12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76.3750%,已到位。
发起人二:汪志春,以经确认审计后的
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321.87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17.6250%,已到位。
发起人三: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经确认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方式认缴出资450.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6.0000%,已到位。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
| |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持股数量、查阅、复制目的等
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
| |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
|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
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及本条前述规定的
限制。 |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删除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股东。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
| |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删除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10年。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四)决定聘用、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以普通
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
| | (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
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
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
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
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
董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
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
票权,股东可平均分配给每个董事候选人,
也可集中票数选举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条件决定公司董事。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
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
董事、监事。 | |
| 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七条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此外,独立董事还须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每年在现场工作的次数不少于15日,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四)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
|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
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
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
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任期三年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任期三年。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
决策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相应最低限
额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批准,董事长在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6、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7、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董
事长应就行使上述授权的行为在董事会年度工
作报告中作书面报告。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 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
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可以即时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微
信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
会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即时召开
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
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
面记名投票表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
除章程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
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送达通
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
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
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
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
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
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
| |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至少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删除 |
|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
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财务总监一名、董
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6名、财务总监1名、
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
|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由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 删除 |
| 大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
| …… | 期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
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公司可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
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
| |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短信、公告、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形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交换数据方式作出,以通知进
入被送达人接收的电子交换系统之日为送达
日。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
| |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
| |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 | 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 |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为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