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00131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 (三)董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并及时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公示拟聘用结果;(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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