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60.93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94,201,952元减少至793,592,652元。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967名激励对象1,325.9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93,592,652元增加至806,851,752元。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7.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06,851,752元减少至806,675,752元。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武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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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201,952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201,952806,675,7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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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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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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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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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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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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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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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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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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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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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794,201,9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为
794,201,952806,675,752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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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拟购买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股份的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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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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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
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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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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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可以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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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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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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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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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
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应
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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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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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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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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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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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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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四)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八)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九)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十)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三)(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四)(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六)(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八)(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七) 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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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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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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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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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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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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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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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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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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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
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5%,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
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
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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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
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不得行使表决权。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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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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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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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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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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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九)(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十)(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七)修改本章程;
(十三)(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本章程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九)(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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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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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
人提供担保。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相互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不
得为其他任何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
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互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三)(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第(二)款规定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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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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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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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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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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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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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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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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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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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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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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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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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合
计持有公司3%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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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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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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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本公司或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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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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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三) 分别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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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反对或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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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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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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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股
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和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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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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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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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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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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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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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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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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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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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四) 公司年度报告;
(七)(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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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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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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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
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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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
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
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
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
表决情况。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
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公司需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
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
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
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
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议无法通过时,公司需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
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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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
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
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不
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
的,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执行。 |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
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
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不参加投票和清
点表决票;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
章程第九十一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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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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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以董事会、
监事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也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九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董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以董事会、监事会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也可
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3%已发行
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可以提
名,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有
关部门的处罚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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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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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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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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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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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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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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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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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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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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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三年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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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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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收入;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同意,不得泄漏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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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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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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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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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的有关规
定,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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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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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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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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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本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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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
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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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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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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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股东会选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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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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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
名和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
括1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和副董
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董事、
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职工董事,且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
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若专职党委副书
记兼任工会主席的,可以兼任职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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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 / |
| 责是:
(一) 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
策;
(三) 制定ESG政策,设定ESG管理
目标;
(四) 监督ESG目标愿景及策略的实
施;
(五) 监督ESG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 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
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六) 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
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七) 研究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
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
(八) 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
作,审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
方面的执行情况;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研究和制订董事、监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
核、提出建议;
(二) 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议。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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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年
度预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八)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十一) 制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十四)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
或或者更换为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十六)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五)、(六)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八)(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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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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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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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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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不少于10年。(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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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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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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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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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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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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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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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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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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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 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
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体系建设;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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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基本制
度和年度报告;
(七) 研究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重大事
项或提出意见建议;
(八) 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审
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
况;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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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 制定ESG政策,设定ESG管理目标;
(四) 监督ESG目标愿景及策略的实施;
(五) 监督ESG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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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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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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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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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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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中国共产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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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
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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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
般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
记1至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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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
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
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
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
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
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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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
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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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
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
记、副书记各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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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管理者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
定设立纪委。 |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
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
否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
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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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
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党委坚持党
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
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
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
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研究讨论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五)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
请党委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承担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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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
要的活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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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
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
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
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
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
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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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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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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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二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二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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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账目原值在20万元以上
的科研及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含交
通运输工具)处置相关事宜,但根据
本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账目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及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含交通运输工具)处
置相关事宜,但根据本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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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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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合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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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 |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
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三)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
复交易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
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情况;
(九)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录;
(十)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五)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
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
(十一)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办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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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
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十一)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
议;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
(十三)办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有
关事宜;
(十四)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十四)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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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监事会 | / |
| 第一节监事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 / |
| 行监事职务。 | |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节监事会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为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 |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
| | |
|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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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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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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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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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
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
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五)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六)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现金股利
政策为: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应当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
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五)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六)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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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七)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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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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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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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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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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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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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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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续聘或变更(含新聘、解聘)会
计师事务须单独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续聘或变更(含新聘、
解聘)会计师事务须事务所单独发布信息披
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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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二百〇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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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九条的规定的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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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九条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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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一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不仅
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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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进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司
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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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
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
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 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
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
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的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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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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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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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通过
符合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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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不低于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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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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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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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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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二条第(一)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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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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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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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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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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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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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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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怠于履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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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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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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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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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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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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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因修订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的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同样做出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