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00228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1年10月制订,202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要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 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要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要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除协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深交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2日至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七)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要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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