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11:12 中财网
原标题:湖北宜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10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年 月)
2025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
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湖北宜
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
构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
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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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
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发行起
组建,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
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
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
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
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
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公司
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
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
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
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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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
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
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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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
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
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
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
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
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
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
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
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
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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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受托
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
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通知,并向全体
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
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
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第十条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
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
大事项变更。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三)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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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
措施;
(四)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
(五)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
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八)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九)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
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
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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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
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
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
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
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
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
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
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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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
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
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
住所地或主要办公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
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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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
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
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
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
人、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
或个人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
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
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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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
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
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
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
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
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
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
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
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
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
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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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
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
知中明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
计票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
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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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
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
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
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
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
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下列授权
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
(一)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券持
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
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
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
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
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
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征
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券持有
人意见行事。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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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
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
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一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
出会议主持人,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
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

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
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
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
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
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
关信息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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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
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
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
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七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债
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
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
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
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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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附带条件的表决、就
同一议案存在多项表决意见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票出现重复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
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
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
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二)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
的机构或个人;
(三)债券清偿义务继承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
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
有关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回避表决。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
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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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
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
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下列属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之一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且
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
效:
(一)拟同意除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
机构或个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次可转债清偿义务;
(二)公司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规
定公司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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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
付本次可转债应付本息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规定公司或
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四)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
金钱给付义务;
(五)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
/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本息;
(六)拟修改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相关规定以直接或
间接实现本款第(一)至(五)项目的;
(七)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规
定。

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
持有人会议对本规则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一般事项议案作
出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
定,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
依据本规则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
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
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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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
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
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
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
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
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
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
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
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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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
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人和
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七条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
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推
动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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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特别约定
第四十九条因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发
行人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同期债券持有人不同的,具有相
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就不涉及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
项进行单独表决。

前款所涉事项由受托管理人、所持债券份额占全部具有相
同请求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
符合条件的提案人作为特别议案提出,仅限受托管理人作召集
人,并由利益相关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

受托管理人拟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特别议案的,应当在会
议通知中披露议案内容、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范围、生效条
件,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不提交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的理
由以及议案通过后是否会对未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议案的生效条件以受托管理人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条
件为准。见证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就特别议案的效力发表
明确意见。

第五十条发生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
发行人偿债能力的;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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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
件已明确约定或规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或规定具体执行安排或者相关主体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
(四)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拟审议议案与有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沟通协商,且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如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般事项)
或者经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如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债券持有人已
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
(五)全部未偿还债券份额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
的数个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
集、召开会议的。

第五十一条发生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至(二)项情
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拟采取
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
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意受托管理人公
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
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
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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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
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会议结果,并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持有人会
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二条发生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三)项至(五)项情
形的,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发行人偿
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行表决。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及落实等事项仍按照本
规则其他章节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
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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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
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
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
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七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
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约定存
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明确约定并披露以外,均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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