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2025-117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11:11 中财网
原标题:湖北宜化:2025-117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117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对最近
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
情况
(一)2022年8月24日,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1、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1号),深交所认为,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拆入
资金,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28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1号之前,针对上述情形,
已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司针对上述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已完成整改。

公司对深交所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1号监管函提示的问题
高度重视,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规范运作能力。

(二)2022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2022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主要内容为“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宜化存在以
下违规事实:2020年-2021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28,581.28万元,其中2020年累计发生额27,998.00
万元,2021年累计发生额583.28万元。公司至2022年7月才补充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2020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
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对上述深交所公司部监管函及湖北证监局警示函提示的问
题高度重视,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规范运作能力。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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