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002327):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富安娜: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资格;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公司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三)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开展财务预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实施公司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审核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对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公司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具有以下相应工作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应具有知情权或参与权,主要包括: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融资、担保、对外投资、公司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列席或参加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二)财务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应具有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会计人员配备的人事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公司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授权,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支付。

第四章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为督促公司财务负责人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履职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价工作分为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
价。年度履职评价应当结合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财务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价;任期履职评价应当结合相关审计结果,对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要求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对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价,应当根据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月度快报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有无重大财务决策失误;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出现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管理工作混乱、重大财务决策失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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