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002327):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汇报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与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各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七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若有关人员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八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工作评估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督促审计机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工作。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战略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如相关提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闭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人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简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薪酬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各委员。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薪酬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薪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薪酬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委员会决议。薪酬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薪酬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薪酬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八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四十九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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