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002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职期限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离职守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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