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002557):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0551-62227008,传真 0551-62586500-7040,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由专人负责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证券部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证券部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证券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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