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68869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3:05:46 中财网
原标题:伟创电气: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需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审计经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并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职业谨慎、秉持职业道德、承担职业责任,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检查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的内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内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5年。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内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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