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光大绿色环保(01257):有关超量生活垃圾处置之关连交易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2:05:5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关超量生活垃圾处置之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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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VERBRIGHT GREENTECH LIMITED
中國光大綠色環保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57)
有關超量生活垃圾處置之關連交易

背景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光大生態修復及其他三家獨立承商與寶應縣環境衛生管理處訂立施工合約。據此,光大生態修復及其他三家獨立承商成為寶應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寶應縣運東生活垃圾填埋場規範封場項目」(「項目」)之承商。

作為項目的一部分,光大生態修復負責處置超量生活垃圾。

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光大生態修復與寶應能源訂立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 (a) 光大生態修復;及
(b) 寶應能源
標的事項
根據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光大生態修復已同意委聘寶應能源,而寶應能源已同意接受委聘,透過使用寶應能源之設施,以焚燒方式處置項目產生之超量生活垃圾。

根據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預期寶應能源將處置總計48,000噸超量生活垃圾,據此,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將處置25,000噸超量生活垃圾,及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將處置23,000噸超量生活垃圾。超量生活垃圾之確切重量將根據寶應能源現場之地磅計量釐定。

代價及代價之釐定基準
寶應能源就處置超量生活垃圾將收取之處理費為每噸人民幣126.29元。基於超量生活垃圾總量為48,000噸,根據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光大生態修復應向寶應能源支付之代價約為人民幣6,061,920元。每噸處理費乃由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協定,並參考以下因素:(i)寶應能源就處置超量生活垃圾向獨立客戶收取之處理費;(ii)獨立超量垃圾處置公司與項目地點之距離;(iii)寶應能源及其他獨立超量垃圾處置公司所提供服務之質素;及(iv)寶應能源及其他獨立超量垃圾處置公司之處置能力。

由於當地政府指示,寶應能源無法就超量生活垃圾焚燒產生之飛灰提供運輸及處置服務。因此,根據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光大生態修復須負責運輸及處置飛灰及相關成本。

先決條件
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項下並無任何先決條件。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作為項目之承商,光大生態修復負責管理項目之超量生活垃圾處置。本集團(括光大生態修復)缺乏處置項目產生之48,000噸超量生活垃圾之內部能力及產能。而距離施工現場僅500米之寶應能源則具備高效處置此等體量垃圾之能力及產能。項目所在地周邊其他垃圾處置設施均已滿負荷運行,因此無法接納更多垃圾;而跨市運轉垃圾面臨重大行政審批困難,短期難以滿足項目工期。透過委聘寶應能源,可確保垃圾管理效率、最大限度減少延誤、降低未能遵守項目期限之風險,並提升整體項目執行及?運效率。

物色能處置此等體量超量生活垃圾量之超量生活垃圾處置公司的能力,對本集團獲取類似項目之項目承商之能力至關重要,此舉將帶動本集團整體收益增長。董事會亦獲悉,寶應能源收取之處理費處於市場費率區間內,且不超過寶應能源向獨立客戶收取之費用標準。

鑑於上文所述,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集團之資料
光大生態修復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環境修復業務。

本公司為中國專業環保服務提供,其專注於生物質綜合利用、危廢及固廢處置、環境修復,以及光伏發電及風電等新能源業務。

有關寶應能源、光大環境及中國光大集團之資料
寶應能源主要從事垃圾發電及餐垃圾處理業務,其由光大環境間接擁有87.19%權益。光大環境為一間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環境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並為中國光大集團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光大環境是中國最大環境企業、亞洲環保領軍企業、全球最大垃圾發電投資運?商及世界知名環境集團。作為中國首個一站式、全方位的環境綜合治理服務商,光大環境聚焦固廢、泛水、清潔能源三大領域,主?業務括垃圾發電及協同處置、生物質綜合利用、危廢及固廢處置、新能源、環境修復、水環境綜合治理、裝備製造、垃圾分類、環衛一體化、資源循環利用、無廢城市建設、綠色技術研發、生態環境規劃設計、環保產業園等。

中國光大集團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股份公司及本公司之間接控股股東。其由中央匯金、中國財政部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擁有。中央匯金進而由中國國務院全資擁有。中國光大集團為一間大型綜合企業,透過其附屬公司及聯?公司,從事廣泛系列業務,括銀行、證券及資產管理。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環境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間接於1,440,000,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約69.70%)中擁有權益,該等股份由其全資附屬公司中國光大綠色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而寶應能源則為光大環境之間接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光大環境及其聯繫人(括寶應能源)各自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訂立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此,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項下擬進行之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之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概無董事於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或須就有關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寶應能源」 指 光大環保能源(寶應)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為光大環境之間接附屬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國光大集團」 指 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股份公司,為光大環境之控股股東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之唯一
股東,因此為光大環境之聯繫人
「光大環境」 指 中國光大環境(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257),並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中央匯金」 指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及由中國國務院間接全資擁有
「本公司」 指 中國光大綠色環保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1257)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關連交易」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光大生態修復」 指 光大生態修復(江蘇)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超量生活垃圾 指 光大生態修復與寶應能源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協同處置協議」 月二十三日之超量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協議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香、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項目」 指 具本公告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光大綠色環保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
朱福剛
香,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
朱福剛先生(主席,執行董事)
梁海東先生(行政總裁,執行董事)
黃朝雄先生(執行董事)
毛女士(非執行董事)
鄒小磊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嚴厚民教授(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華強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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