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西藏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
|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
|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
| |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
| |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1)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3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1)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
|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 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
|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
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
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
东的身份。 |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
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
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
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10
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5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
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10
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
| 持。 |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
司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公司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八)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9 30
召开当日上午 : ,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九)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7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事项
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
|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
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
|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六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
|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
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五)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
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
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五)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
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 |
| 出如实说明;
(六)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
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实说明;
(六)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
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
(三)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
享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
权;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
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 | 第八十一条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就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在两人以上时,或
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及
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或选举独立董事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
时,或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
事及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
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
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
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的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
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
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
|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
| “弃权”。 | “弃权”。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性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为止。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5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2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
间为限。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
司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60日内
完成补选,且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继任独立董事产生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
为限。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
独立董事辞职之日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
|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
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职工董事一名,职
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1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
|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
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
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等与会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可以行使特别职
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
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
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可以行使特别
职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
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
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
| 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 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
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条
所列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条
所列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
|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章监事会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2.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
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
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
4.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
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
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
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
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
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 |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
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
4.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
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
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
时股东会审议。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且
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
| 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累计投资、购买
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
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
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
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3.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5. 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
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
业收入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
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6.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
其他特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
超过5,000万元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
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
4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
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
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3.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
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5. 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
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
入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
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6.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
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
| 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前款“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
事项。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
但需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
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审核同
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前款“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
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
润分配预案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
|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是否出具
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
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
当披露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
股东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
| |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公告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公告方
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公告方
式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
| |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10 30
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10
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
| |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2/3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
| 行清算。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除章程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除章程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