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新科(688359):三孚新科: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保障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设置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必须具备胜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会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国家财经法规及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审计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的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合规性、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审计监督;(五)营销费、业务招待费、研发费等费用的开支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适时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论证,评价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二)对各项目进行成本专项审计,评价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五)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15日内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发现问题、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审查数据是否准确、所发现问题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与考核评价,以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与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审计监督信息。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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