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新科技(301588):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九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一条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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