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30090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21:01 中财网
原标题:仲景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召集和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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