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0:49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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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董事
会秘书在所提交的辞职报告生效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的其
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
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
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
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
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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