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0:49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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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副总经理人数),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
书1名。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提前
3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解聘总经理,
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
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
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
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
目标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
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代行其职务。

第九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分
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
构,负责落实董事会决定的方案;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提
案;负责处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重要事
项。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单
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
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
负责人可列席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经理确定。参加
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请假,经总
经理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
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下列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召集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提出;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
(三)有重要事项必须立即作出决定;
(四)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提议需要研究决策的紧急事
项;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策的紧急事项。

第十四条会议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对各职能部门、各所属
单位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提出的需要会议
研究的议题,由综合办公室汇总,报总经理审定。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
排,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准备上会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发送
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参会人员阅研。

依据上会材料,由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做汇报。与会
人员在讨论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
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由总
经理审签。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综合办
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如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事项,须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十八条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
年。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
加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存档。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
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发布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
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
及发放范围。如需印发,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
后印发。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
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五章日常分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分管部门、
子公司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所
分管或联系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
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工作报
告和临时工作报告:
(一)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季度工作报告,
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工作报告。

(二)临时工作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
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
或口头报告。

第七章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财产的保值增
值,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做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充分听取职工
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工会意见,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
和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
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
理现代化,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素
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负的责任。

第八章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期内按
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制度,
忠于职守、勤勉向上。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
股东、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职工的监督,对审计委员会审查和股
东及职工做出的解释、答复或说明的情况,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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