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 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 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 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协助 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内控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质量进行评估。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 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 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 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 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出具审议 意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 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财务部,由其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整理与评价,并报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 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 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 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文 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 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 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 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 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 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 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 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案时,应对改聘事项进行核查,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 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 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 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聘任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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