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0005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实施细则的考核范 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 料和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所 需的资料,并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给予其他配合与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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