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春城热力(01853):有关收购资产的主要及关连交易的最新消息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Jilin Province Chuncheng Heating Company Limited* 吉林省春城熱力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53) 有關收購資產的 主要及關連交易的 最新消息 茲提述吉林省春城熱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5日的通函(「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集團向控股股東集團收購若干熱力生產資產。除本公告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補償安排 根據資產轉讓協議一,本公司有條件同意購買,而長熱集團有條件同意出售目標資產一,惟須受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誠如通函所披露,目標資產一包括目前位於長熱集團東盛鍋爐房、長熱集團淨一鍋爐房及吉大南嶺校區鍋爐房內的兩塊土地(含三套土地所有權證書()「目標土地」)、兩條管道和溝槽、385項機器及設備以及一輛汽車。 據長熱集團表示,經諮詢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二道分局後,目標土地的物業所有權登記由長熱集團變更為本公司(「所有權登記」)僅可於目標土地上各項建築物取得相關房地產權證後方可辦理。截至本公告日期,目標土地上部分建築物尚未取得相關房地產權證。 基於上述原因,長熱集團未能向本集團交付具備妥善產權登記的目標土地,而此行為構成長熱集團違反資產轉讓協議一。根據資產轉讓協議一的條款,若發生違約情況,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協議義務、採取補救措施及╱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損失。 有鑑於此,於2025年10月21日,本公司與長熱集團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以載明長熱集團違反資產轉讓協議一的相關補償安排(「補償安排」),其中包括但不限於:(a) 雙方應繼續進行本公司向長熱集團收購目標資產一(目標土地除外)的交易,而本公司向長熱集團收購目標土地的交易則應予終止。為免存疑,本公司僅須就收購目標資產一(目標土地除外)向長熱集團支付代價人民幣48,850,355.65元,而毋須支付涉及目標土地的代價人民幣65,079,666元; (b) 長熱集團應向本公司授予目標土地的使用權,自補償協議生效後,長熱集團把目標土地的使用權交付本公司之日起計為期三年(「相關期間」); (c) 於相關期間內,若目標土地符合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全部條件,長熱集團應在5個營業日內知會本公司,雙方屆時應共同考量是否進行目標土地由長熱集團轉讓予本公司的交易。若雙方其後決定不進行轉讓,在相關期間屆滿前,長熱集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出租或抵押目標土地,亦不得設置任何可能影響本公司使用目標土地的產權負擔;及 (d) 若於相關期間內,長熱集團向本公司收回目標土地的使用權,或本公司遭相關部門禁止使用目標土地,長熱集團應就本公司因此所蒙受的實際損失作出賠償。 董事會對補償安排的見解 目標資產一其中一部分(如機器及設備等)乃用作熱力生產用途。因此,本集團擬繼續落實收購目標資產一(目標土地除外),以便本集團於2025年至2026年供熱期內利用相關機器及設備進行供熱。 儘管長熱集團未能向本集團交付具備妥善產權的目標土地導致目標土地相關收購終止,但作為補償安排的一部分,長熱集團將於相關期間內授予本集團目標土地的使用權。此外,由於本公司尚未向長熱集團支付代價一,且僅須支付收購目標資產一(目標土地除外)的代價人民幣48,850,355.65元(參照目標資產一(目標土地除外)於估值日的評估總金額人民幣48,850,355.65元而釐定),故本公司並未因長熱集團違反資產轉讓協議一而蒙受金錢損失。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惟須根據上市規則及組織章程細則在相關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的宋馳先生除外)認為補償安排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承董事會命 吉林省春城熱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宋馳 中國吉林,2025年10月21日 於本公告日期,非執行董事為宋馳先生(董事長)、楊忠實先生及史明俊先生;執行董事為張黎明先生及徐純剛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彥女士、杜婕女士及陳昇輝先生;及職工代表董事為仇建華先生。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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