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601798):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8:55:52 中财网
原标题: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
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登记审批材料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特定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
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甘肃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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