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301592):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8:02:17 中财网
原标题:六九一二: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592 证券简称:六九一二 公告编号:2025-049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六九一二”)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6户,股份数量为5,858,42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69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星
期五)。

4、公司接受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委托,在各股东确认范围内
申请解除限售。各股东确认并承诺,在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期间不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由此导致解除限售手续失败的,相关损失应由违背承诺的相关股东自行承担。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
股,并于2024年10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2,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7,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
未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变动。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股份数量为5,858,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69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胡杨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
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锁定期满后本人需根据监管机构遵守更高要求的锁定期安排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
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等。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成都市香城兴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公司股东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四)公司股东成都香城绿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五)公司股东上海观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六)公司股东共青城金智铂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6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858,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69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总数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 数量(股)
1胡杨3,358,4243,358,424
2成都市香城兴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80,000880,000
3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814,000814,000
4成都香城绿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390,000390,000
5上海观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350,000350,000
6共青城金智铂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66,00066,000
合计5,858,4245,858,424 
注1:胡杨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358,424股,其中1,8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
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增加(股)减少(股)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
一、有限售条件 股份52,500,00075.00-5,858,42446,641,57666.63
其中:首发前限 售股52,500,00075.00-5,858,42446,641,57666.63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17,500,00025.005,858,424-23,358,42433.37
三、总股本70,000,000100.00--70,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
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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