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600592):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避免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投资与证券管理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和答复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针对性培训活动。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投资与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履行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组织准备会议材料;5.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6.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接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沟通关系; 7.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9.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运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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