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600592):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10月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军民共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每一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且单项捐赠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单项捐赠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捐赠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0.3%以上且金额达到3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对于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下的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报公司总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负责对外捐赠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就上一年度公司对外捐赠情况抄报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开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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