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600592):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除外:(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对于因董事辞职导致出现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董事长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补偿应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重点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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