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600381):青海春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55:57 中财网
原标题:*ST春天:青海春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现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评议、提名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评议并提出意见;(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标准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如被提名人不同意有关提名的,委员会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用经理人选的相关材料和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保管。公司其他人员需调阅查询有关文件的,必须经委员会主任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我《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进行修订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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