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2年4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注资全资子公司收购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70.6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澳星”)进行注资并收购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70.65%股权(差额部分将用自有资金补充)。 为规范公司对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横琴澳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横琴澳星、医道医疗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与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 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横琴澳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中原证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630078801800002056,户名为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日本收购并增资医道医疗株式会社,获得其70.65%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封江涛、钟坚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横琴澳星、医道医疗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中原证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医道医疗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 乙方: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630078801800002056,户名为广东横琴澳星启明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建造细胞制备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封江涛、钟坚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