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603227):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法务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 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法务部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其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其全文。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中期报告及摘要。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二)中期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其全文。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季度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3、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 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法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授权 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 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 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 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寄送股东和董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寄发。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在董事长授权下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信息披露文稿根据分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经分管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经分管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披露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通过; 2、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阅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集团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程序,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 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 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员必 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六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条公司依照本管理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责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处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应当遵守证券监 管机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及窗口指导。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 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调查。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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