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603227):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年度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证券法务部、生产技术中心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做好战 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等相关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上述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需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部门的提案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 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证券法务部、生产技术中心可列席战略委员会相关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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