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603167):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 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 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 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 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 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落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以较高者计),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 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 理。涉及国家或有关部门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 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的规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 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投资项目 均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是在研究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中长 期的发展规划和面临经济形势的分析,对计划年度内的投资规模、 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进行的合理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比重及构成等; (二)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主业、非主业投资规模与比重, 产业与产品结构安排,投资地域,投资方式,预期投资效益等; (三)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项 目主体企业、前期进展、分阶段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应依据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 年度预算,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工作程序,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 形成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产业 发展现状及其与规划目标的差距、市场前景与竞争力分析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计划实施对企业产业升 级、产权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贡献,投资所需要的技 术、人才等要素支撑分析; (三)资金来源与企业承受能力分析; (四)预期效益与风险分析。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重以及对资 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增资。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本年度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投资计 划,同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等材料上报公司计财部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 议后,由计财部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相 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实际执行完成 情况; (二)年度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偏差、原因分析及修正措施; (三)结合可行性报告进行的投资效果分析; (四)投资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投 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或改变投资方向。 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要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于每 年7月底前报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单项追加投资金额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 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 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 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 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子 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外投资的 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并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经审批并实施完成的对外股权投资类项目,对投资 形成的公司子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项目: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高风险投资应于每季度终了时向公司报告项目 执行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如涉及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涉及 诉讼、大额浮动亏损或潜在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 报告。高风险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外汇买卖、期货交 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境外投资除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 按照国家相关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以下 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二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 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 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 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 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六章 投资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 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 检查总结经验和问题,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及其管理提 出改进和完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行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制,投资项目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控;造成投资损失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二)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工程设计等 不充分或遗漏重大事实,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三)投资效益与可行性研究预期差距较大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投资或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 定投资的; (五)可能发生投资损失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公司将责令其 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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