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603167):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26:02 中财网
原标题: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
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
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
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
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
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落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以较高者计),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
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
理。涉及国家或有关部门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
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的规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
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投资项目
均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是在研究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中长
期的发展规划和面临经济形势的分析,对计划年度内的投资规模、
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进行的合理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比重及构成等;
(二)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主业、非主业投资规模与比重,
产业与产品结构安排,投资地域,投资方式,预期投资效益等;
(三)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项
目主体企业、前期进展、分阶段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应依据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
年度预算,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工作程序,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
形成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产业
发展现状及其与规划目标的差距、市场前景与竞争力分析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计划实施对企业产业升
级、产权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贡献,投资所需要的技
术、人才等要素支撑分析;
(三)资金来源与企业承受能力分析;
(四)预期效益与风险分析。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重以及对资
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增资。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本年度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投资计
划,同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等材料上报公司计财部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
议后,由计财部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相
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实际执行完成
情况;
(二)年度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偏差、原因分析及修正措施;
(三)结合可行性报告进行的投资效果分析;
(四)投资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投
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或改变投资方向。

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要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于每
年7月底前报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单项追加投资金额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
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
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
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
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子
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外投资的
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并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经审批并实施完成的对外股权投资类项目,对投资
形成的公司子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项目: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高风险投资应于每季度终了时向公司报告项目
执行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如涉及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涉及
诉讼、大额浮动亏损或潜在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
报告。高风险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外汇买卖、期货交
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境外投资除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
按照国家相关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以下
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二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
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
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
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
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六章 投资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
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
检查总结经验和问题,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及其管理提
出改进和完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行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制,投资项目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控;造成投资损失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二)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工程设计等
不充分或遗漏重大事实,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三)投资效益与可行性研究预期差距较大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投资或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
定投资的;
(五)可能发生投资损失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公司将责令其
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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